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险政策及《金沙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金沙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教职工医疗补助、重大疾病救助和“皖惠保”理赔办理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编教职工及退休人员,合同期内的合同制、人事代理、人才派遣和聘期制科研人员。 2.范围: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超出省市医保门诊共济报销限额的范围内费用、超出省市医保特殊病种支付限额的范围内费用和住院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 省直医保相关政策可登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册》查询。 (https://ybj.ah.gov.cn/ztzl/ahsybjjglzx/szjbfw/148937981.html) 合肥市医保相关政策可登录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之职工医疗保险篇》查询 (https://ybj.hefei.gov.cn/bshd/xzzx/15004857.html) 二、重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参加并缴纳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的教职工。 2.范围:(1)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治疗重大疾病必须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自费费用;(2)2024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 存在范围(2)费用的教职工请于2024年12月底向工会提出救助申请。 三、医疗补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的标准 详见《医疗补助、救助相关问题简介》(附件1)。 四、“皖惠保”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对象和范围 2023年校工会统一为教职工购买了安徽省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皖惠保”,详情见《“皖惠保”简介及服务指南》(附件2),合同到2024年3月31日期满,因期满后不再续约,2024年4月(含)以后发生的费用,“皖惠保“不再理赔。 1.对象:同教职工医疗补助对象。 2.范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皖惠保”理赔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3.理赔:工会将协调保险公司对教职工提交的住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理赔条件的及时办理理赔,出具理赔分割单。 为切实减轻教职工医疗费负担,凡符合“皖惠保”理赔范围内的医疗费须先经“皖惠保”理赔,对未能理赔的部分方能申报学校的医疗补助和重大疾病救助,以充分发挥“皖惠保”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 根据保险有关原则,“皖惠保”理赔金额+学校住院补助+学校住院重大疾病救助金额≦个人住院实际支付金额。 五、材料提交程序和要求 1.登录人力资源部网站主页“教职工医疗补助、救助查询系统”(登录说明见附件),查询本人是否符合补助和救助条件。符合条件者,请提交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者,无需提交材料。 2.符合医疗补助和救助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门诊补助和救助:①需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病历原件或复印件;②与病历日期相对应的机打发票;③药品、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特别说明:口腔牙科治疗除提供发票,另需提供治疗详细清单)。 (2)住院补助和救助:①出院小结;②住院医院(或省医保中心)的医保结算单;③机打发票;④费用清单。 办理“皖惠保”住院理赔的教职工除须提供上述①-④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原件和复印件单独整理),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具体所需材料请咨询“皖惠保”理赔专员。 (3)医保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教职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 3.提交时间:2024年9月9日至23日期间工作日的08:30—11:30、14:30—17:30;逾期不再受理。 4.提交地点:东区新图书馆1楼“教工之家”会议室。 六、注意事项 1.不符合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病历,或发票日期与病历不一致的,请与就诊医院联系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提交。 2.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教职工如同时办理了异地特殊病门诊手续,其特殊病门诊费用需经省(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符合学校补助或救助标准的,再申请补助或救助。 3.各单位应及时告知本单位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免逾期影响本人获取补助和救助的权益。 4.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部负责个人信息和医疗补助政策咨询; 联系人:朱 波;电话:63607302。 校工会负责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咨询; 联系人:宁志华;电话:63606901。 校医院负责医疗、医药政策和具体问题咨询; 联系人:卫 懿;电话:63607801。 财务处负责纳入补助和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核算统计。 联系人:叶斌斌;电话:63607687。 “皖惠保”咨询: 官方客服:拨打95518 联系人:王贝力;联系方式:0551-62959760,13305695197。 联系人:张世俊;联系方式:17309698816。 (微信同号,添加的时候请备注中国科大)。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工会 医院 财务处 202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