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完善学位授予流程,根据《金沙关于研究生答辩后申请学位的补充规定(试行)》(校学位字[2021]237号)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2年内必须提交学位申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规定
1.研究生须在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日起2年内,按照《金沙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各学科成果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2年内未提交学位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超过2年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研究生在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若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时间间隔超过1年,须由学院或学科点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其发表的学术成果与学位论文的相关性进行审核认定(附表)。
3.2018年11月5日之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4.2018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答辩时未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5.2020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答辩时未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在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日起2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规定
研究生须在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日起2年内且自取得学籍5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答辩后2年内或自取得学籍5年内未提交学位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其他事项
1.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后,学校将在最近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在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可以补充完善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个人如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所在院系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我校将依此执行。
金沙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附件:关于印发《金沙关于研究生答辩后申请学位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pdf